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管理和加强财务监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以及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类别包括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。
第四条 票据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。各处室、院系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。
第五条 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(如:高职学费、住宿费等),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。
第六条 对外服务性收费,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。
第七条 暂收暂付、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费,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。
第八条 财政资金拨款原则上不开具收款票据,直接打印《财政资金支付额度批复通知书》入账。
第九条 票据管理员必须建立完整的票据领用登记和核销台账。发出票据时登记领用票据台账。使用人员在启用前,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、缺号、重号等情况,若有,及时报告学校财务票据管理员,由票据管理员交财政、税务部门处理;用完的票据交回时,票据管理员核准开具金额与财政缴款书金额,完全一致的情况下,登记核销票据台账。
第十条 财政、税务的每张票据均为一式多联,开具时必须同票号全部联次一次性按票据所示内容如实开具。已正确开具的,发票联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;如开具内容错误,该票号所有联次放在一起作废,缺一不可,同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并完整保存其全部联次交票据管理员归档备查,不得私自销毁,然后换下一票号重新开具。
第十一条 填开票据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后开具,未发生经济业务的,原则上不准开具。
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后发生退款,若款项未缴库可收回票据归入同票号其他联次一起注明“作废”字样后直接退款;若款项已缴库,使用该票据按规定走支出程序后退款。
第十三条 财务票据管理员到财政办理票据核销时,被核销票据号码必须全部连号(作废票据所有联次一起归入相应位置核销),且所开具金额必须与财政缴款书一致;同时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规范性,若有不符,须马上向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汇报并追查原因,及时复盘纠正。
第十四条 票据集中核销时必须连号装订,封面填写完整,如单位:荆门职业学院 票据号码:0000001---0000100 收费金额:1000000元整等字样,可以准备一式两份,一份由票据核销人装订封面,一份由收费出纳留存作为对账依据。
第十五条 领用票据的单位应按规定存储、发放、管理,不得擅自损毁。财务的收费出纳应在领用票据使用完毕后,将票据存根和缴款书及时交票据管理员核销领用台账,并报财政部门核销。